談程序法教學與實體法課程之間的“超級鏈接”
摘 要:高職院校學生學制三年,在校學****時間相對較少,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高質量地講授法律課程、提升法律素養、夯實法律知識體系、增強競爭力,是擺在學生和教師面前的課題。本文總結法律實踐需建構中建立連接點。
在介紹民事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時,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圍和種類的劃分與民事實體法相互匹配,例如民法、婚姻法等實體法律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所調整的經濟法律關系糾紛;合同法等所調整的合同法律關系糾紛;勞動合同法等所調整的勞動法律關系糾紛等均屬于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范圍。此外,民法所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主財產等法律事實需要確認時,是以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進行確認,使學生建立起民事法律與民事訴訟法之間的對應關系,便于知識體系的銜接和深化。
(二)程序要素的鏈接
民事訴訟法重點講授三大程序要素:管轄、當事人、證據,這三大要素也是學生學****的重點和難點。其中管轄部分是確定民事案件起訴法院的第一道選擇,而我國法院的級別設置和地域設置均與行政區劃相一致;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以民法所確定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專屬管轄中的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均以民法所確定的法律關系為基礎,且與民法上的不動產、遺產繼承等概念銜接并有所擴充,這就是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密切聯系,他滲透在教學內容的方方面面。 程序法中當事人與民事實體法的連接就更加多元,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若要準確確定案件原被告、共同訴訟人及第三人,沒有扎實的民法基礎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例如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假設死者為男性,34歲,其有配偶、父母、未成年兒子和女兒,在確定原告時,需考慮民法所規定的近親屬的概念和范圍,同時又需考慮未成年子女能否直接列為原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人),而民法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對應的是有訴訟權利能力即可以做為當事人,但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即需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因此依據民事訴訟理論需為其確定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又與民法所規定的法定監護人相關聯。這就是法律之間的邏輯推演和鏈接,因為法律調整范圍不同,法條規定不同,但法律適用又是綜合的,需要相互鏈接以達成總體運用。此外,被告若為供電公司,按照民法理論該主體屬法人,需準確列明其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而上述法律要素均由民法加以規定,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系可見一斑。
而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訴訟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在民事訴訴訟中用以證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明材料,其范圍涵蓋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一切待證事實。案件類型不同,證據范圍也不同,而證據的收集和證據目錄的制作看似是程序技巧,究其實質卻是實體問題。例如上述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需要證明的事實有:原被告主體適格的證據(存在近親屬關系)、死者父母贍養費證據、死者子女撫養費證據、死者搶救費、喪葬費證據,交通費、住宿費證據(若發生)、被告應當承擔責任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等,而上述證據范圍的確定和收集是以實體法即《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的,單靠民事訴訟法是無法完成的。再假設一起離婚訴訟糾紛案件,其待證事實和證據范圍又不同:原被告適格的證據(存在合法婚姻關系)、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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