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之留置權
Speaker:
適用于公司介紹/新品發布/融資宣講/商務路演
二、留置權的消滅
(一)、概念
(二)、留置權消滅的一般原因
(三)、留置權消滅的特別原因
(四)、相關法條
一、概念
擔保法之留置權
Speaker:
適用于公司介紹/新品發布/融資宣講/商務路演
二、留置權的消滅
(一)、概念
(二)、留置權消滅的一般原因
(三)、留置權消滅的特別原因
(四)、相關法條
一、概念
留置權的消滅,是指于留置權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也就是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二、留置權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消滅原因可分為以下三類:
1、物權消滅的共同原因
2、擔保物權消滅的共同原因
3、留置權消滅的特別原因
三、留置權消滅的特別原因
A、擔保的另行提出
B、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C、債權清償期的延緩
A、擔保的另行提出
由于留置權成立后,留置權人須留置標的物,債務人無法使用留置物,留置權人除必要的使用外也不能使用留置物,這不利于發揮物的效益,不利于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如債務人為其債務的清償提出另外的擔保時,留置權應消滅。因擔保的另行提出而消滅留置權的,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須另行提供擔保
我國現行法律上沒有規定債務人另提出的擔保應為何種形式,但一般認為債務人另提供的擔保,即應包括物的擔保,也應包括人的擔保。
2、須另提的擔保為留置權人接受
債務人提出的擔保雖然沒有人的擔?;蛭锏膿7N類的限制,但須為留置權人所接受,才能使留置權消滅。一般說來,因另行提供的擔保為留置物的代替,所以另行提出的擔保數額應當與留置物的價值相當。在判斷是否相當的標準上,不論債務人所另提供的擔保是否與留置物的價值或與擔保的債權額相當,只要債權人接受,就為相當。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另提出的擔保不相當而不接受時,債務人可以提請法院裁決。
B、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我國《擔保法》沒有將留置物占有的喪失作為留置權消滅的原因規定,但由于留置權是以留置物的占有為成立條件和存續條件的,因此,留置物占有的喪失,當然也就成為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留置權占有的喪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權人自己意愿的喪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權人自己意愿的喪失。前者如留置權人自愿放棄對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奪。這里的留置無占有的喪失是指后一種情形。
C、債權清償期的延緩
由于留置權于其成立同時行使,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而留置權的成立又以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為要件。若留置權人同意延緩債權的清償期,則留置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超過約定的期限不履行義務,從而也就欠缺留置權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債權清償期延緩時,留置權消滅。
當然留置權因債權清償期延緩而消滅的,其后債務人于延緩的債權清償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其義務時,若具備留置權成立的條件,可再成立留置權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
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擔保法》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
案例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有效。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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